一、受理范围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领导干部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对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有研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情形的检举控告。
4.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5.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不予受理范围
1.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依照有关规定,历史遗留、劳动人事、薪酬待遇等属于其他职能部门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3.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三、有关说明
1.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2.提倡实名举报(请填写真实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
3.请您参照举报材料参考样式反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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